以下是關于粉塵處理環保處罰的典型案例及法律依據,綜合整理自公開執法案例和法律條款:
一、典型案例
石材廠未安裝粉塵凈化裝置案
案情:北京某石材廠在雕刻、打磨過程中未安裝凈化裝置,導致粉塵直接排放。
處罰:環保部門依據《北京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》第六十條,罰款1萬元。法院審理認為即使加工時間短、粉塵量少,仍屬違法行為,駁回石材廠免罰訴求8。
家居企業粉塵清理不及時案
案情:江蘇常州某家居公司車間積塵嚴重,未落實粉塵清理制度。
處罰:應急管理局依據《安全生產法》第一百零二條,對公司罰款2萬元,主要負責人罰款2.225萬元。
粉塵涉爆企業違規案
案情:無錫某倉儲設備公司車間辦公室違規設置在粉塵區域,除塵器故障未修復,丙烷匯流排未設通風設施。
處罰:合并處罰8萬元,涉及《安全生產法》第九十九條、第一百零一條等條款。

未建立粉塵防爆管理制度案
案情:上海某照明公司未制定粉塵防爆專項制度,未開展安全教育。
處罰:罰款1.5萬元,生產總監個人罰款0.5萬元,依據《工貿企業粉塵防爆安全規定》第三十條。
未報告較大安全風險案
案情:無錫某機車配件公司未記錄粉塵清掃情況,未報告粉塵涉爆風險。
處罰:合并處罰10.54萬元,涉及《安全生產法》《江蘇省工業企業安全生產風險報告規定》。
干式除塵風道違規案
案情:中山某五金廠使用磚槽式通風道收集鋁粉塵(易引發爆炸)。
處罰:責令停產,擬罰款5萬元以下,依據《安全生產法》第九十九條。
二、法律依據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》
第四十四條:粉塵涉爆企業需建立安全風險清單,定期排查隱患。
第一百零二條:未消除事故隱患的,最高罰款10萬元。
《大氣污染防治法》
第四十八條:未密閉或未采取防塵措施的,罰款1萬~10萬元。
《工貿企業粉塵防爆安全規定》
第三十條:未建立防爆管理制度的,罰款3萬元以下。
三、處罰趨勢與啟示
處罰從嚴:粉塵涉爆企業因風險高,處罰力度較大(如停產、個人連帶責任)。
主體責任強化:企業需完善制度(如清掃記錄、應急預案)、設備維護(防爆電氣、除塵系統)。
監管重點:環保部門聯合應急管理部門,聚焦“未清理積塵”“除塵系統故障”“安全培訓缺失”等高頻問題。
如需具體案例細節或法律條款原文,可查閱相關執法部門官網或司法文書。